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以下简称劳动条约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分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接纳步伐,推动劳动条约法的贯彻实施,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资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条约规则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条约规则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事情时间的劳动酬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支付经济赔偿。 前款划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人为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确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
第八条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划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点及现住址、联系方法、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条约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连续事情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盘算,包括劳动条约法施行前的事情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事情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合并盘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条约盘算支付经济赔偿的事情年限时,不再盘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事情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提出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对劳动条约的内容,双方应当凭据正当、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纷歧致的内容,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为安顿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包管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条约不适用劳动条约法有关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划定以及支付经济赔偿的划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劳动条约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条约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条约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纷歧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人为标准、劳动;ぁ⒗投跫、职业危害防护和外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标准等事项,凭据劳动条约履行地的有关划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条约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凭据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划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人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人为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人为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培训用度,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用度、培训期间的差旅用度以及因培训爆发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用度。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期满,可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条约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约定的效劳期尚未到期的,劳动条约应当续延至效劳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条约规则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或者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凭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せ蛘呃投跫的; (五)用人单位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酬金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包管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执法、规则的划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条约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强制性划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宁静的; (十三)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条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条约规则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或者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切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事情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纠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事原事情,也不可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事情的; (九)劳动者不可胜任事情,经过培训或者调解事情岗位,仍不可胜任事情的; (十)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爆发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规则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爆发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解,经变换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爆发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条的划定,选择特别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解除劳动条约的,其特别支付的人为应当凭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人为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条约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条约的,除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支付经济赔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包管的划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条约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条约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日期、事情岗位、在本单位的事情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约法的划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七条的划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赔偿。赔偿金的盘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盘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效劳期,劳动者依照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的划定解除劳动条约的,不属于违反效劳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效劳期的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应当凭据劳动条约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事情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纠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经济赔偿的月人为凭据劳动者应得人为盘算,包括计时人为或者计件人为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钱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条约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人为低于外地最低人为标准的,凭据外地最低人为标准盘算。劳动者事情不满12个月的,凭据实际事情的月数盘算平均人为。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划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资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条约法第六十七条划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条约法第六十二条划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约的,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约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条约法的划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分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条约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条约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依照《劳动包管监察条例》的划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爆发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划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